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打造高效快捷的审批服务平台,提升行政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带领办、代理办”服务,是指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带领办理或全程代办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新的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在一楼大厅设立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台(以下简称“服务台”),负责咨询、带领和代办服务。
第四条 代办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培训后上岗,免费提供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咨询服务。向服务对象提供办理项目的责任单位、项目名称、办事条件、办事材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服务对象解难答疑。
第六条 带领服务。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带领服务,带领其到相应窗口办理业务,并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帮助,协助完成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代办服务。在服务对象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台”提供免费代办服务,为服务对象代办市本级范围内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事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服务内容可扩大至:(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各类审批事项;(二)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等审批事项;(三)其他已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行政服务事项。
第三章 代办程序
第八条 代办工作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实施代办、办结回复”的程序运行。
第九条 接待咨询。“服务台”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有关办事程序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服务对象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提交申请,代办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核并提交领导复核,符合代办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第十一条 实施代办。代办员按照审批程序和工作流程对项目进行全程代办、跟踪,限时办结。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前置条件收费及其他费用的,引导委托方按规定直接缴纳。
第十二条 办结回复。委托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员要将证照、批文等所有资料当面送达委托方,双方签字确认后,结束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委托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中止或者终结代办服务: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规定依法及时缴纳各项规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代办职责
第十四条 代办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切实履行代办职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代办手续。
(二)指导委托方熟悉办事流程和办事指南。
(三)协助委托方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主动提供审批过程需填报的材料清单,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审批服务窗口办理。
(四)对代办项目进行跟踪办理,及时向委托方反馈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工作。
(五)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六)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七)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中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委托代办的项目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并保持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告知代办员。
(二)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三)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四)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五)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第五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主动配合代办工作。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和完善代办机制,定期召开项目单位代表座谈会,听取对代办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推动代办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第十八条 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带领办、代理办服务工作要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及时纠编正纪,严肃处理违纪行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索、拿、卡、要”的现象发生,确保工作高效优质、方便快捷、群众满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的决议
(1981年9月10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为了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加强统一领导和管理,将第八机械工业部和第七机械工业部合并,两部合并后,保留第七机械工业部,撤销第八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