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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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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8〕5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17日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规则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局长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建设,提高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关系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医药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要求。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四、局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局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行使职权,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局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八、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副局长代管,由办公室通知局机关各部门。
九、局机关各部门实行主任、司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办公室主任、司长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协助办公室主任、司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办公室主任、司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办公室主任、司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办公室副主任、副司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局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局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总的要求,全面加强中医药管理,推进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十二、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十三、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十四、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十五、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十六、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十七、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十八、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十九、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十、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二十一、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二十二、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二十三、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五、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年度中医药工作会议报告和中医药工作要点、会议计划、工作总结、重要内外事活动和项目安排、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以及重大中医药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送审稿等重大决策和事项,由局长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六、在作出重大决策、制定重要政策、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之前,必须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委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七、局机关各部门的重要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主动事先征求意见或沟通,并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
二十八、局机关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的重大决策和有关决定,及时掌握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程序公开、行为规范、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通过卫生部向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制订部门规章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的建议,确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的质量。
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完善的建议。
三十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其他部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委充分协商,必要时经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以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与有关部委沟通。
三十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权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列入立法计划的部门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组织起草,并提出报请局长会议审议的建议。
三十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行政审批。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宜。
三十四、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五、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三十六、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七、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务院、卫生部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三十八、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局新闻办公室主任为局新闻发言人。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需要时和卫生部联合发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必要时报告卫生部。
四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二、虚心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反应及时,了解情况,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必要时向卫生部、国务院报告。
四十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健全信访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协调机制,依法、及时地处理信访事宜。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切实解决好关系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
四十四、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五、局领导及各部门要从严管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六、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拉关系、谋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四十八、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会议的筹备和组织由办公室、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的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与监督司提出,经局长会议确定。会议主要文件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组织起草,经局长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会议结束后由政策法规与监督司负责起草向国务院、卫生部的报告。
四十九、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行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局机关全体干部大会或司局级、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会议等。
五十、局长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为会议组成人员,办公室主任列席。局长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全国性会议精神,研究落实意见;
(二)沟通工作情况,统一思想认识;
(三)研究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形成决议。
局长会议一般每周星期五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
五十一、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全体局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局务会议内容或议题由局领导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
(二)通报和部署重要工作。
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五十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召集和主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参加会议人员。局长办公会议内容或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确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卫生部有关重要指示和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二)协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直属单位的工作;
(三)协商、论证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的文件;
(四)听取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
(五)研究、处理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十三、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有关部门准备后,提前交由办公室分送与会人员。参会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提出意见。
五十四、严格按照参会人员要求出席会议。局领导不能出席局长会议或局务会议,向局长请假。其他人员不能列席局长会议、出(列)席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向办公室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领导。
五十五、局长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局长签发。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决定是否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局长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五十六、办公室归口负责全国中医药专题性工作会议计划的管理工作。局机关各部门业务会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果。全国性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七、局机关各部门办理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十八、局机关各部门承办的局发文(包括电报)需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按照办文程序送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呈送分管局领导审批。重大事项由分管局领导核后,报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局机关各部门行文,涉及局内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必须进行会签。
五十九、以局名义呈送国务院、卫生部的请示、报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草案,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以局名义发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分管局领导因故不能及时签发时,由办公室协调,呈请其他局领导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由分管局领导核报局长签发。
六十、其他部委会签文件,经局机关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一般由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会签文件由局长签发,必要时经局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十一、局机关各部门报送局领导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六十二、以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电报),由有关部门起草并经本部门负责人核签后,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事项由办公室呈请分管局领导签发。
六十三、除办公室外,局机关其他部门和各协调、咨询、临时机构不得向各地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直属单位印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六十四、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理程序,实行公文承办、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归档分级负责制。严格执行密级文件管理规定,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五、局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六、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卫生、中医药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中医药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请示。
六十七、局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必须经报局领导同意。
六十八、局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九、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服务型机关、和谐团队活动,内增素质,外树形象,推动机关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七十、局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本着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
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一般应在两周内形成调研、考察报告。调研、考察报告应报送分管局领导,需要时经局领导同意在机关内部网上公布。
七十一、局领导原则上不为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七十二、以局名义组织或经局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局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局领导本人审定。
七十三、局领导出访事宜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局领导会见国(境)外来访人士,由国际合作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请示,呈有关局领导批准。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同意后,请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访,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司根据本人本年度的出访情况,报分管外事的局领导批准。
七十四、严格执行请销假报告制度。局领导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同意,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机关各部门其他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
同一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全部离京外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书面请示分管局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
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日的活动安排须及时通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局领导。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又出现了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损害党风政风,影响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一)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

(三)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四)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二、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中央直属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中直管理局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国管局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各级党政机关要严格按照2007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三、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二)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三)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四)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六)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配置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四、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并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五、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落实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通知


皖政明电〔2005〕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5年11月18日公布实施。为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做好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条例》按照依法防控的指导方针,确立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建立了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程序,明确了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好各项应急准备措施,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形势,及时组织学习,全面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积极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农民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抓紧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应急工作24字方针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逐级建立责任制,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做到处置迅速、措施果断、规范科学。要进一步严明防疫纪律。要认真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应急经费,储备防疫物资。要严格执行疫情监测、报告和公布制度,建立和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准确把握疫情动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置、早控制,确保迅速扑灭疫情。
四、全力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充分认识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预案准备到位,责任明确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抓好禽流感疫情监测、免疫防疫、检验检疫、规范处置等关键环节,坚决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坚决防止禽流感向人传播。要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长效防疫机制。要坚持一手抓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不放松,一手抓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不动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养殖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保护和调动养殖户的生产积极性,努力促进农民增收。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