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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7:0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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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开招聘的范围

在本市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国家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聘用的人员以及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调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差(定)额拨款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定)额事业单位的人员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相同的事业单位人员互相调动除外。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符合自治区编委办、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编办发〔2007〕1号)规定的,按桂编办发〔2007〕1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与管理

(一)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三)事业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公开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实施。不具备上述条件成立相关工作组织的单位,市直单位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单位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四条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能力;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招聘工勤岗位人员所需的学历条件或技术等级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三)应聘实行执业(职业)资格制度岗位的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单位在设定岗位资格条件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确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招聘条件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的,应当在《招聘简章》中载明。



二、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公开招聘的方式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和特点、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公开考试招聘或组织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事业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在公开招聘前必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要求提供单位编制数、经费核拨方式、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每年11月30日前申报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确定公开招聘方案。

市、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

事业单位招聘初级岗位工作人员,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一般每年分两次集中招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在经批准的年度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内,市直及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实施方案在每年的1月和7月底前分两次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名称、经费来源、定编人数、岗位结构、已使用编制岗位情况、批准的用编计划数,招聘的岗位与人数,招聘的岗位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形式和程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填写《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岗位申报表》。

市直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市、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简章。招聘简章一般应在公开招考前1个月、组织报名前15天,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玉林人事人才网公开发布,各招聘单位也可同时通过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简章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招聘条件、招聘办法、聘用待遇、考试科目和时间、考试的内容与范围、报名方式、咨询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为3—6天,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的办法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招聘条件的,填写《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表》,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复核。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接受其报名申请。

(四)笔试。笔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基础知识,包括马列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时事政治、科技常识、法律常识、市情常识、中国—东盟基本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语言理解与表达、职业能力倾向等基本常识。

专业科目内容根据招聘岗位专业要求确定。

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笔试命题和评卷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共科目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科目笔试的命题、评卷和考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也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科目笔试的命题、评卷和考务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合计为笔试成绩。

公开招聘实行按岗位招考,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确实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方能开考。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公共科目笔试的总体水平,划定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报考的岗位进行笔试成绩排名,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个别岗位因报考人数少或其它原因,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内容主要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计划组织能力、预测应变能力、人际关系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以及专业素养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结束后,招聘单位应在一天内向应聘者公布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成绩。

市直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面试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事业单位的面试方案经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面试工作由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面试考评组。面试考官一般为7人,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行业代表组成,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派人员作为面试考官。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牵头,可按行业类别或条块系统建立面试考官库,逐步做到面试考官随机抽取。

对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根据岗位特点,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累计为考试总成绩。

个别特殊的专业技术性岗位,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不进行面试。

(六)考核。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的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1比例确定考核人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知识与能力、工作表现与实绩、遵纪守法等情况;考核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提出考核意见。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七)体检。经考核合格的人员,须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市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体检,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体检,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主管部门组织。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并在《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示。如应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招聘单位可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依次递补。

(八)公示。经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市直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在玉林人事人才网、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及时进行复查。县(市、区)事业单位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公示。

(九)审批。经公示符合聘用要求的拟聘人员,市直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呈报聘用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报送的聘用材料包括:《拟聘用人员名册表》;考核材料;体检结果;公示结果;《玉林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

(十)聘用。市或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聘用后,发出聘用通知,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的格式统一使用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聘用通知、编制部门的用编通知、入编人员名册到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十一)市及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免笔试,按1:3的比例,直接按规定程序进行面试、考核、体检、公示、审批、聘用。

(十二)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在当年本单位(系统)增人计划的三分之一以内,确属用人单位急需的紧缺人才,可参加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双选会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专业对口的应届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按1:3以上的比例选定面试人选,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上述规定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采用本方式招聘的,招聘单位必须在年度招聘计划中说明,在组织招聘的30天以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送招聘方案,经核准后在参加现场招聘的15天前在玉林人事人才网和招聘地点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七条 组织考核招聘的范围和程序

(一)考核招聘的范围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免笔试,通过组织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1.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

2.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

3.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及我市急需的紧缺人才;

(二)考核招聘的基本程序

招聘上述人员,属于在编在职人员和急需引进的高级专家、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按正常调动的程序,由用人单位填写《事业单位进人用编呈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编制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用编和调动(吸收)手续;属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先向同级编制部门申请取得用编通知后,再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招聘手续。

第八条 个别特殊专业岗位、艰苦行业和乡镇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其招聘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纪律与监督

第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招聘工作纪律监督小组,监督考试、考核及聘用的全过程,并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监督电话。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第十条 笔试、面试命题必须采取入闱方式加强管理,试卷的印制、运送、交接、收发、密封、保管以及考试、阅卷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防泄题漏题、徇私舞弊、被盗失火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招聘人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在考试、考核、体检过程中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作弊和玩忽职守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不具备招聘资格、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并在1年内禁止应聘事业单位岗位和参加公务员考试。对造成恶劣影响且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乱收费,收费项目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四、其 它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和聘用后的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自治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关于切实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财社[201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保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精神,为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现就资金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根据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防控工作需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和有效开展,不能因资金问题影响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切实做好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的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感染H7N9禽流感诊疗方案,对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治,绝不允许因救治费用不落实,出现拒绝、推诿或延迟救治的情况。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感染H7N9禽流感患者,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对经上述医保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以及尚未参加上述保险的贫困患者,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给予帮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支付能力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的规定,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对患者在参保地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要实行即时结算;对因转外就医或异地就医等原因不能即时结算的,要缩短结算周期,减轻参保人员垫支负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向医疗机构拨付费用。

  三、切实保障疫情监测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及时安排经费,支持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加强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标本采集与运输、实验室检测、督导等防控工作。

  四、支持加强医疗救治能力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在摸清底数、研判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疫情发展的实际需要,支持定点医院购置必要的医疗设备,支持开展培训等工作,提高接诊和救治能力。

  五、努力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既要努力保障防控资金需要,也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依法接受人大、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挤占挪用资金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2013年4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已经2000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2000年8月19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需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改革开放的力度,促进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对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作如下决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规定,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要求,经过对14个省直部门负责的84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清理审核,决定取消10项,下放7项,简化6项,保留61项。


  二、对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登记备案规定的,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对保留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属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的,由省计委负责审批;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审核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批。属省级技术改造项目中限制类的,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四、申请国债资金(含国债贴息)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分别由省计委或者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五、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包括基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的,其资金由省财政厅及有关专门根据省计委、省经贸委的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直接拨付。


  六、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公示制、时限制、项目跟踪服务制,由省外资办牵头通过一楼式审批服务办法审批或者登记。


  七、今后凡不具备投资项目审批权的部门不得再从事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资金安排或者技术审查等形式变相审批。事业单位不再行使投资项目审批的行政职能。


  八、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本决定,制定相应的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细则,明确投资项目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九、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云南省省直部门改革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目录




  一、省计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和城市规划要求,自筹资金,能自行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省级审批权限内的一般性基本建设项目;
  2、除大中型及重点项目以外的一般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3、利用非国有资金的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
  4、基本建设项目中投资许可证的办理;
  5、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建设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下达计划,财政直接拨付资金,地、州、市负责审批;
  2、以工代赈项目(国家计委明确要求省级审批的除外),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3、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
  4、铁路地方货场和专用线基本建设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地、州、市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2、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和信息产业项目;
  4、建设规模3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5、总装机规模1000千瓦以上1万千瓦以下的电源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下的电网建设项目。
  (四)保留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的事项(28项)
  1、国债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2、申请国家安排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3、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含贴息)100万元以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中心)新建或者改扩项目;
  4、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5、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及信息产业项目;
  6、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或者申请国家专项投资补助的流通设施(包括市场、仓储等)项目;
  7、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8、大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的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
  9、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10、省属大型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需省平衡资金和协调建设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
  11、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限制类的基本建设项目;
  12、总装机规模1万千瓦以上的电源基本建设项目或者110千伏以上的电网基本建设项目;
  13、年产9万吨以上的煤炭基本建设项目;
  14、机场基本建设项目;
  15、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者200公里以上的一、二级公路建设项目,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6、汽车枢纽客货运站建设项目;
  17、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交通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8、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水利厅审核后联合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9、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及涉及重要矿藏资源的工业性基本建设项目;
  20、省级、地州市级机关办公楼基本建设项目;
  21、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全额和差额拨款)办公楼的基本建设项目;
  22、建设规模1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2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24、中方机构担保项下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融资项目;
  25、使用国外政府、团体、个人捐赠并需省平衡配套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26、国家鼓励类境外中方投资3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
  27、需省计委出具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的基本建设项目;
  28、大中型及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


  二、省经贸委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2、省级权限范围内的技术创新项目。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需报国家经贸委审批的国债贴息或者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
  2、国家经贸委及有关商业银行总行要求审批后方可安排银行专项贷款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3、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办理专项审批手续(如烟草、新药开发等)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国家专项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
  4、需要从国外引进设备或者向外汇管理部门购汇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省财政厅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社会集团购买力的事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5项)
  1、国有资产评估的立项与确认;
  2、国有企业资产无偿转让;
  3、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处置;
  4、外债项目中涉及的政府性借款、担保或者财政配套资金;
  5、省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限额。


  四、省交通厅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大中型桥梁、100米以上的吊桥或者县乡公路建设,由省公路局或者地、州、市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6项)
  1、公路网的规划;
  2、需上报国家审批的二级以上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3、省重点经济干线公路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
  4、一般经济干线公路项目;
  5、除枢纽站外的汽车客货运站的基本建设项目;
  6、1000万元以下的港口、航道、码头基本建设项目。


  五、省建设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4项)
  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建设厅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项目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计委会同省建设厅审批;
  2、省级权限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由省建设厅统一受理后,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3、省管建设项目的厂址;
  4、城市基础设施专业规划。


  六、省环保局
  (一)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地、州、市负责审批。
  (二)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
  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1、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总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2、省计委、省经贸委安排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并审批的建设项目;
  3、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七、省水利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属33个自供自管县范围内的农网建设(改造)项目中35千伏以上的输变电工程;
  2、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含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大型灌区、江河治理及病险处理)的初步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会同省计委审批。


  八、省农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国家和省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农业、畜牧、农机、水产等基本建设项目,会同省计委审批初步设计方案。


  九、省林业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国家投资的天然林保护和林基地等项目。


  十、省卫生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大型医疗设备(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磁共振装置、伽马刀装置等)的购置。


  十一、省民政厅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项目。


  十二、省外资办
  (一)取消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外商独资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投资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符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属不以国有资产作价入股和不以国有资产作为合作条件的合资、合作企业,且投资总额在省级批准权限内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不需要省级综合平衡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地、州、市或者国家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贸易区负责审批。
  (三)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1项)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企业开工建设、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审批手续,事权在省级的,统一到省外商投资服务楼联合审批。


  十三、省人防办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2项)
  1、单建式工程:纳入国家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由省人防办报省军区人防办审查后,报国家人防办批准;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项目,由省人防办审批;
  2、防空地下室: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由省人防办和省建设厅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其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由地、州、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十四、省扶贫办
  保留投资项目审批的事项(3项)
  1、300万元以上的扶贫专项贷款项目;
  2、扶贫温饱试点村、安居工程;
  3、异地开发扶贫项目、异地扶贫专项贷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