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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2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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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质监[2006]8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监办字[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 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之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I)(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_)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1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12月)


最近,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补选了南英(黑龙江省代表团)、姜伟(黑龙江省代表团)、张瑞清(黑龙江省代表团)、柏苏宁(江苏省代表团,女)、曹家富(河南省代表团)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南英、姜伟、张瑞清、柏苏宁、曹家富的代表资格有效。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了章俊元(江苏省代表团)、吴振汉(湖南省代表团)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章俊元、吴振汉的代表资格终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徐衍东、徐发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空军第八次军人代表大会接受了刘广智提出的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徐衍东、徐发、刘广智的代表资格终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接受了王良臣提出的因即将退休,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良臣的代表资格终止。
自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张宏宇(黑龙江省代表团)、楚德留(山东省代表团)、杨业功(解放军代表团)去世。
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79人。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2月29日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1986年2月25日,中央职改领导小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闻专业队伍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在新闻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根据新闻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
记者职务设高级记者、主任记者、记者、助理记者。高级记者、主任记者为高级职务,记者为中级职务,助理记者为初级职务。
编辑职务设高级编辑、主任编辑、编辑、助理编辑。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各级新闻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 新闻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由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根据各级新闻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的需要、现有专业人员的文化结构和专业水平等情况作出原则规定。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必须以专业人员的政治品德、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和效果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其从事新闻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担任新闻专业各档次职务的记者、编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新闻的党性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七条 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获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结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
(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理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
(二)系统学习过新闻基础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
(三)基本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写作水平;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在记者、编辑指导下,完成新闻稿件、节目的采编任务。
第八条 记者、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或获硕士学位担任助理记者、助理编辑职务2年以上,获博士学位,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记者、编辑:
(一)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理论,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二)具有较系统的新闻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自己所从事的报道领域的基本情况;
(三)熟练地掌握采访、编辑业务和本职工作的专业技能,能较好地处理和采编各种新闻体裁的稿件或节目,有较高的写作水平,工作有一定成绩;
(四)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独立承担新闻采访、写作和编辑的任务;总结新闻业务的经验教训;指导和帮助助理记者、助理编辑以及通讯员的新闻业务活动。
第九条 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记者、编辑职务5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担任记者、编辑职务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
(一)具有相当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系统的新闻理论、专业知识和较为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新闻专业的某一方面有研究和专长,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三)新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能解决采编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岗位职责:
正确掌握宣传报道方针,制定宣传报道计划;审定稿件,确保稿件的质量;进行调查研究,采编重要稿件和撰写重要言论;组织和指导采编活动,解决采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新闻工作经验,培养新闻专业人员,加强新闻队伍的建设。
第十条 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任职条件:
担任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5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担任高级记者、高级编辑: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二)能运用马列主义理论指导新闻工作的实践和新闻理论的研究,并有较深的造诣,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有较多和较高水平的论著,有些可作范文;
(三)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创新,工作成绩卓著,并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
(四)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五)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岗位职责: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计划,检查宣传报道的效果;撰写、修改和审定重要稿件;指导和从事重大的采编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中央提供重要的参考材料和意见;密切结合实际,从事和指导新闻理论的研究,培养新闻专业人才,建设新闻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 在聘任专业职务时,一般应严格遵守学历规定。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卓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新闻单位设立新闻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闻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新闻单位主管新闻业务的负责人提名或新闻专业人员推荐,行政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聘任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合格,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一般以3年至5年为期,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经评审组织评审,符合条件者,可以提前晋升;长期完不成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 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均须经相应的新闻评审组织评审核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平衡审核。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评审委员会平衡审定,记者、编辑职务须报局一级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须报处一级评审组织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和聘任新闻专业职务,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执行。对营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军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