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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58: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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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制订的《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二 八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保障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管理。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应同时符合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一)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

(二)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三)兴办各类工商企业。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定额标准,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禁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户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总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耕地转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

第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优先确定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使用。

第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每幅地块的范围、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集体土地所有者拟定有偿使用方案,报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以及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收益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期限届满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办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时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退还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体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向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涉及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补偿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土地所有者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续期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批准的用途的,应经土地所有者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签订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先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的;

(四)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征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原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条  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证书、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依法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具有依法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不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原宅基地复垦或自愿放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进城(镇)农民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没有相应安置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转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五章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十条  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分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等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土地增值收益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非法批准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将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或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闲置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对土地闲置负有直接责任的,在土地闲置状况改正之前,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其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将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开发和城镇居民住宅建设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交还土地。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流转合同格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巴西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巴西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9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十一部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的规定,考虑到中巴两国友好领事关系的现状,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之日起巴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巴西驻香港总领事馆执行领事职务提供必要的便利、特权与豁免。

 三、巴西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的运作应遵循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领事事务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予以处理。

 四、本协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双方在此日期前完成本协定生效必需的所有国内立法及宪法程序,并通知另一方。
  下列签署人受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在巴西利亚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西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签 字)            (签 字)
      李国新          路易斯·费利贝·兰普离亚
     驻巴西大使           巴西外交部长

            关于我与巴西共和国就巴西
         在香港特区保留总领事馆协定的备案函

国务院:
  我与巴西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就“九七”后巴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总领事馆问题签署协定。现送上协定中文、英文、葡文文本(副本),请予备案。协定正本已存外交部。

共青团中央关于向全国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学习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向全国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学习的决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去年以来,共青团中央先后对徐洪刚、崔大庆、白雪洁、梁强等一批见义勇为青年英雄进行了命名表彰,各级团组织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开展了向见义勇为英雄学习,为见义勇为英雄志愿服务献爱心活动,在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最近,又有李卫勇、石刚等46名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第四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先进分子表彰大会”上受到表彰。他们是近年来各地涌现出的见义勇为青年的杰出代表。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他们用青春和生命实践着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为弘扬社会新风正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共青团中央决定在全团进一步开展向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学习的活动。

  广大团员青年要以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崇高思想。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作为自己的行动准则,在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危害的关键时刻,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惜用鲜血和生命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学习他们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高尚品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忠实履行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各级团组织要大力宣传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事迹,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青少年向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学习,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要广泛开展为有困难的见义勇为英雄及其家属志愿服务的活动,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推动学英雄、帮英雄、做英雄的良好社会氛围的形成,促进团结、友爱、互助新型人际关系的形成,为建立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受表彰的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名单

 




“第四次全国人民群众见义勇为
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先进分子表彰大会”
受表彰的青年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名单

(共46名)


李卫勇 男 山西省长治钢铁公司工人
石 刚 男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工人
陈永军 男 内蒙古锡盟正蓝旗哈毕日嘎乡隆盛饭庄个体户
白雪洁 女 辽宁省鞍山轧钢厂教育科教师
刘茂岩 男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八里村农民
刘秋虹 女 吉林省梅河口市实验幼儿园教师
刘秉荣 男 吉林省长春市兴民机电设备厂司机
赵云峰 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松浦镇红星村干部
辜 梅 女 黑龙江省东方学院职员
张春波 男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收审站警察
许友明 男 上海华英建筑安装公司干部
陈必祥 男 江苏省射阳县合兴乡中北村农民
王才珍 女 江苏省苏州合金材料厂双桥分厂工人
胡绍秋 男 浙江省温州市交成县东溪乡双林村农民
高跃龙 男 上海铁路局蚌埠列车段工人
廖强和 男 安徽省淮南第二建筑材料厂工人
张 国 男 安徽省合肥市大兴镇治安中队农民
林碧玲 女 福建省农行福安市支行康厝营业所干部
郭乃溪 男 江西省广丰县毛村乡毛村村农民
裴国平 男 江西省乐安县公溪镇莲塘村农民
钟振南 男 江西省兴国县电力公司工人
李金城 男 河南省信阳县高梁乡郑湾村农民
黄斌发 男 湖北省贸易厅糖酒副食品公司职员
谢京华 男 湖北省荆沙市荆州宾馆职员
宁飞华 男 湖南省丽臣实业总公司职员
陈世华 男 湖南省安仁县龙市乡党委干部
欧新全 男 广东省韶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施洪庆 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居民
班忠权 男 广西贵港龙宝集团公司工人
黄良强 男 海南省海口市电信局工程公司工人
符慧芳 女 海南省儋州市那大二中初三(六)班学生
李安洪 男 四川省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个体户
冯光海 男 四川省宜宾市女城角24号附1号居民
夏朝芳 女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出租汽车公司个体户
张明乾 男 云南省昭通地区彝良地区龙安乡木坪村干部
李彦升 男 陕西省第二印染厂工人
熊保明 男 陕西省勉县二道乡栗子板村三组农民
苏顺俭 男 甘肃省纺织品研究所工人
李崇斌 男 甘肃省庆阳县高楼村农民
吾金才仁 男 青海省玉树州称多县珍秦乡群则寺阿卡
韩孝军 男 青海省青海医学院九三级大专班学生
王建军 男 宁夏银川胶带厂干部
梁志勇 男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中卫支行干部
蒋文华 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建中学工人
靳 平 男 新疆巴州焉耆县农二师采购站工人
吐逊尼牙孜 男 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棉麻公司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