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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47: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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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政〔2008〕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安阳市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中央和省、市领导对禁毒工作的批示精神,督促全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切实推动我市禁毒工作不断向纵深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对禁毒工作统一领导,对本地区禁毒工作负总责,应当定期听取禁毒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禁毒宣传、禁毒执法、禁毒保障、禁吸戒毒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确保上级党委、政府有关禁毒工作的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禁毒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禁毒工作相关方面的责任。
第三条各级政府要逐年逐级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年度禁毒工作考核中未达到当年《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标准的,由上一级禁毒委给予通报批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先受奖;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由上一级禁毒委给予“黄牌”警告,除取消其晋职晋级资格外,主要领导须向上一级禁毒委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三年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已建成的“无毒县(市、 区)”、“无毒街道(乡镇)”由于领导不重视,巩固措施不落实,导致工作滑坡,毒情反弹,被上一级禁毒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或给予“黄牌”警告的,除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先受奖外,主要领导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被撤销命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各级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同级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由禁毒委员会组织考评。对不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同级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当年不得评先受奖。
第六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设部 文化部 教育部


建设部、文化部、教育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七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第一批)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71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38-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部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8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 经贸委


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动部、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1994年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企业工资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最近在企业工资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不顾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不履行正常的审批
手续,为自己增加工资;一些国有企业突破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为职工发工资;一些亏损企业挪用其它资金或采用乱挤乱摊成本等手段,为经营者和职工乱长工资等。这些 问题的出现,不利于企业内部干群之间的团结,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各项改革的深入,也不利于国家各项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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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自己给自己长工资,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确定和提高经营者工资的,应予以坚决纠正。为了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劳动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办法。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仍按
劳动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劳薪字〔1992〕36号)精神执行。各级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 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确定和管理上,仍坚持主管部门负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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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管理和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69号)和《劳动部关于加强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实施意见》(劳部发〔1993〕299号
)。实行弹性工资计划的地区和部门所属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必须严格控制在本地区、部门弹性工资总额计划之内;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不准突破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效益指标基数、浮动比例计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准突破核定的包
干工资基数;实行计划管理的企业,不准突破国家下达的工资计划数。对企业多提工资总额或违反规定超发工资的,除按规定如数扣回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对企业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和给予责任人及企业经营者一定的行政处分。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分配的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
全内部分配的民主管理程序和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能力,防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不顾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后劲,滥发、超发工资等问题的发生。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少数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采取挪用其它资金或乱挤乱摊成本等手段,为职工乱长工资的现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扭亏增盈工作。企业在确实完成减亏、扭亏任务并具备条件时,可在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批准增加的工资总额内,适当增加职工工资




19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