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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3:55: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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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贸发规财〔2008〕229号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8】42号)精神,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鼓励我市进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帮助进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发挥进出口信用保险对进出口的促进作用,加强和规范“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下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根据《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扶持对象
第一条 资金扶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持有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
2.近两年在经营管理中无重大违法行为;
3.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厦门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保险或者购买其它《办法》认可的防范外贸风险产品(贸易方资信调查)。
上述企业下称“投保企业”。
二、扶持资金及管理
第二条 《办法》所称扶持资金是指我市从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对投保企业进行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以及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利息,进行扶持的专项资助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无偿使用、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为《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厦门信保为协办单位。
市贸发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使用范围、资助标准和方式,提出年度扶持资金计划建议,安排投保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审核企业申报资料,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贸发局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拨付扶持资金,组织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厦门信保协助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数据及资料,并按照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的要求,配合扶持资金申报、拨付及检查工作。
三、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扶持;
(二)投保企业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四、扶持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 扶持标准和比例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予以扶持。
(二)保费扶持: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当年度新投保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根据《重点出口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评选产生),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其它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0%予以扶持。
2.进口贸易信用保险保费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予以扶持。
3.单家投保企业保费扶持资金封顶100万元。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1.对投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的扶持范围为08年及09年取得融资资金并按时偿还的融资的项目。
2.2008年贴息率为2008年1月2日的三个月美元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50%,即2.3403%;2009年贴息率另行通知。
3.保单项下每笔出运限融资一次,单笔贴息时间最长不超90天。
4.单家投保企业一年内享受的贴息扶持资金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金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按季度进行申报,根据当年资金情况分期拨付;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和拨付。
(一)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
第八条 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付款水单及发票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将上一季度收取的资信调查费用情况(格式见附件1)书面报送市贸发局。
(二)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
第九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于年度终了后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投保合同(保单)及付款水单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厦门信保于年度终了后向市贸发局提供各企业投保情况一览表。
第十条 短期进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汇率按投保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
第十一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计算公式(示例见附件3)为:
融资贴息=融资本金*融资天数/365*贴息率*汇率;
1.一年按365天计算,融资天数算头不算尾,最长不超过90天;
2.汇率按信用保险项下银行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执行。
第十二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贴息申报须在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进行。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由企业在网上在线申请。初审通过后打印申请表,连同放款还款单据或还款证明等书面资料报送市贸发局,同时报送一份资料至厦门信保。厦门信保汇总企业提供的材料,将汇总情况(格式见附件2)书面报送市贸发局。市贸发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在企业已归还银行贷款的前提下,银行为企业开具还款证明。还款证明中须包含以下内容:融资本金、融资期限及天数、发票号。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融资银行及厦门信保应将合同、付款通知书、付款凭证、发票及还款证明等书面材料留档备查。企业应就相关财务往来(包括收到的扶持资金)规范做帐,配合审计部门检查。
第十四条 投保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协办单位和投保企业均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及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投保企业使用扶持资金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投保企业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构成违法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两年。












附件1:
二XXX年第X季度贸易方资信调查费用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调查报告
(份) 金额
(元) 是否投保出口信保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附件2:
二XXX年第X季度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贴息统计表
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单位:元人民币
企业名称 融资本金 融资
起止日 天数 汇率
(注明所在季度) 贴息
币别 金额
             
             
             
             
             
制表人: 复核: 主管:
注:贴息率为2.3403%

附件3:
例:某笔融资金额为10万美元,融资期限为2008年5月8日至2008年11月4日。则贴息资金计算如下:
1.融资天数已超过90天,按90天计算;
2.汇率:融资发放日所在季度为第二季度。2008年6月30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935。
贴息资金=10*90/365*2.3403%*6.935=0.4002万元人民币



【导读提示】公司内部职工股是公司股份中较为特殊之一种形式,因其特殊而受到相应限制。本文将揭示限制表现在哪些方面?原理何在?

【基本案情】原告:薛某 被告:徐某
某制药总厂经批准为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1992年6月开始给企业内部职工配发股份,每股1元让职工认购,职工认购的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该厂职工徐某认购1000股,但未取得股权证,同年6月15日,徐某经人介绍将白己名下的1000股内部股以每股4元转让给原告薛某。原告如数付给被告4000元,次日双方补签转让股份协议,被告答应取得股权证后再交与原告,但被告所在单位一直未将股权证发给认购者,原告因此没有收到被告的股权证,原告担心股权证落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10日内退回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答辩同意退回4000元,但不愿承担案件受理费。
【司法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制药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性质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第3款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根据该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股份应以股权证代替股票作为股东的权利凭证。企业内部职工认购股份后作为股东转让股份应符合该意见第30条的规定。该条虽然规定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可以进行转让,但同时还规定“公司内部职工的股份,在公司配资后三年内不得转让。”此种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故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案被告在公司配售的当月,即将其认购的股份转让给在同一公司的原告,违反了“三年内不得转让”规定,应属无效民事行为。由于原、被告之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不是该协议应予终止的问题,而是协议无效的问题。因原、被告均是股票发行单位的职工,违反规定进行股份转让,属双方都有过错。
判决:一、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返还原告4000元,本案受理费170元,原、被告各负担50%。,
【法理评析】
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与内部职工股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之产物。从当时时代背景来看,它们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现实原因和历史必然性。为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做出了积极贡献。我国当时处于逐步探索阶段之历史条件,加上相关法律规定之欠缺以及市场主体之投机活动,这些制度也产生了很多弊端,至今仍遗留下许多历史问题。时至今日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并总结历史经验仍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得不面对的极具挑战性课题。
一、定向募集公司之背景知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它包括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主要特点是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本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其不同性质的股份有不同的流通范围与法律限制:其股份不采用股票形式,而是采取股权证形式;在具备一定条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社会募集公司。
我国规范定向募集的法律主要包括:1992年国家体改委颁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2年国家体改委联合其他几个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1993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等,此外还有国家相关部门为了贯彻实施这些规定而出台的一系列配套实施文件。1993年《公司法》取消了定向募集的提法,新《公司法》立法时又重新肯定了定向募集这一公司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7条规定“公司可以采取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股份山发起人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股份。国家大型建设项月方可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公司。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但可以向其他法人发行部分股份,经批准也可以向木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行的股份除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股,第24条规定“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第25条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第30条规定“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证按其原持有人身份,可在法人之间以及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本公司内部职工持有的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公司内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发行和转让。增资扩股时如需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扩大股份的认购和转让范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并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应换发股票。”以上具体条文确立了我国定向募集公司之基本法律框架,之后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价理规定》都是在此从本框架基础上做出的细化规定或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募集设立方式之一的定向募集与社会公开募集相比具有怎样的特殊性呢?其与公开募集相比优越性体现在:(1)在股票市场尚未充分开放情况下,它可以不受股票发行配额的限制,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达到筹集资金和改变企业产权结构之目的;(2)与公开募集相比,其设立程序相对简易;(3)公司发起人实现掌控公司之目的。弊端体现在透明度不高,没有严格规范的发行程序,在形成的公司内部职工股与社会个人股之间存在着相差悬殊的待遇,由于缺乏有效的职工行权方式,不能很好的保护股东权益。
二、内部职工股之背景知识。内部职工股在我国具有特定历史内涵之概念。它是随着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启动而出现的。根据我国《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募集股份时,在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正式职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定向募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其自己的这些内部职工发行的股份。在我国进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初期,内部职工股起到了重组企业资产、为公司发展筹集资金、调动员工积极性、减轻企业改革包袱、降低企业改革成本、改善职工福利待遇、推进企业改革进程的积极作用。它是我国“公有制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和企业产权清晰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当时相关法律规范之不健全,加上企业、职工由于投机获利心理违规操作,使整个内部职工股制度之运作出现了一片混乱局面,并造成了“内部职工股社会化的严重后果”。1994年体改委通知各部门、各地方立即停止审批定向33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制内部职工股新办法出台前暂停内部职工股的审批与发行工作。1998年国家叫停了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并对违规从事内部职工股交易的证券中心与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清理,但是地下的内部职工股交易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有愈禁愈烈之势。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充分发挥内部职工股优势,实现设立内部职工股制度之初衷,许多学者提出了进行职工持股制度改革、规范内部职工股流转之建议,许多地方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就目前主流观点来看,建立规范的职工持股制度其有如下积极意义:它可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把职工、经营者、企业利益连在一起,起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留住人才、稳定职工队伍、防止公司波恶意并购之作用;它有助于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促进公司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它可以对社会保障制度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降低企业改革成本、促进企业职工利益;它有利于扩大企业筹资渠道,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实现企业从外源融资向内源融资的转化;它有助于保证职工在公司中的主人翁地位,优化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因此,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职工持股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懈之努力。就我国传统的内部职工股转让而言,它们通常受到如下限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公司配售三年内不得转让,三年后也只能在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在持有人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转让期限限制,转让给本公司其他内部职工,也可以由公司收购;内部职工转让股份,须经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并开具转让收据;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让。
三、关于本案股权转让效力之分析。本案是一起简单的内部职工股转让纠纷。从本案具体情形来朴,原告薛某、被告徐某郁是同一公司之内部职工。符合相关规定对内部职工股之交易主体要求。原、被告也达成了股份转让的合念,并在事后补签了股份转让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直实、自由。甚至本案原告还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之同时,完成了支付对价之合同义务。但是,该交易唯一存在的问题足,根据当时有效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除非当事人有脱离公司、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内部职工股在公司配售后三年内不得转让,而本案原、被告在被告获得公司配件的当月,即进行了该交易,且不属于不受转让期限制的情形。因此,法官认定他们的转让行为因违反了相关禁止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这一规定从性质上看,属于公司法出台之前的部门规章。如果严格按照今天法律适用之规定来看,这一违反行为并不能当然导致相关行为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七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本案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判决,因此,也只能用历史的眼光去审视这一问题。从本案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之理由看,其主要理由是“被告没有交付股权证”,客观上这是因为公司一直未将股权证发给认购者,而双方明确约定的就是被告取得股权证后再交与原告,被告在此并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单从这一角度来看“没有交付股权证”似乎并不能构成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强有力理由。从当时相关规定情形来吞,当事人的这一约定根本无法实现,因为股权证并不能交由职工个人持有,要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该约定属于自始不能的约定,但是它显然并不能对合同效力造成实质性影响。
有必要认清的是股权证与股票并不相同,《股份公司规范意见》第25条明确规定“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形式。但定向募集公司应以股权证替代股票。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票,社会募集公司不得发行股权证。”在我国特定历史时期股票与股权证为不同类型股份公司股份之表征,它们之间具有严格之发行界限,不同股份公司只能发行不同的股份表征。除了具体表现形式、记载事项、和加剧批准募股的文号及日期等与股票不同之外,股权证权利的行使与转让方式与股票相比也共有很大之不同。职工个人不得持有股权证,职工的股权证由公司委托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集中托管。公司应当依据股权证向持股职工签发股权证持有卡作为持股身份之证明。股权证持有卡应加盖股权证托管机构的登记专用章。股权证持有卡不得载明持股职工持有的股数、金额。内部职工可凭本人的股权证持有卡和身份证及工作证到公司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核对自已拥有之股份,办理股权证转让、过户、分红等手续。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表彰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03]61号《关于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通知》的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和总参军训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以及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推荐,国家体育总局的审核,共有106人被评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现决定,对张衡等106名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予以表彰。
  评选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活动,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国体育竞赛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竞赛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落实,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希望在这次活动中当选为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的同志,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接再厉,发扬成绩,不断探索,勇于实践,为促进全国和本地区体育竞赛工作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全国优秀体育竞赛管理工作者名单如下:
北 京:  张 衡  李靖生  汪玉玲(女)
天 津:  张恩祥  高振融(女)
河 北:  刘子美(女)  关 敏(女)  高旭东
山 西:  崔茂德  聂卫东
内蒙古:  赵安义  陈 明
辽 宁:  韩伟民  于晓光  杜树杲
吉 林:  赵晓路  李 箐  宋海友
黑龙江:  厉德东 王艳萍(女) 安林彬 曹桂凤(女)
上 海:  许群伟  陈仁孝  朱耀庭
江 苏:  曹善亭  郭立人  缪澍惠(女)
浙 江:  马素萍(女)  陈 政  孙浙东
安 徽:  程既银  仇加勇
福 建:  侯玉珠(女)  牛 挥  黄承绪
江 西:  朱宜民  李含和  李爱军
山 东:  谈文新  张 庸
河 南:  杨 晓(女)  康闵利  倪建民
湖 北:  毕 竞  易建高  张 浩
湖 南:  杨智勇
广 东:  陈文芊  魏启文  方伟民
广 西:  井穗军  杜雪峰
海 南:  卢裕农  林书燊
重 庆:  曾正泽  黄天福
四 川:  张竞放(女)  黄特生  杜 伟
贵 州:  王 伟  林裕伟
云 南:  刘文庆  高正荣
西 藏:  德吉白玛(女) 林世昌
甘 肃:  石金钟  胡亚东
青 海:  张鸣荃  郭全才
宁 夏:  刘宏章  杨 珊(女)  郝俊峰
新 疆:  王益民  姜 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甘 霖
解放军总政治部:   陈招娣(女)  许永鹏
冬运中心: 于海燕(女)  肖 华(女)
射运中心: 周 元  于海娟(女)
自剑中心: 韩继玲(女)  袁向阳
水上中心: 魏 星  罗 冰(女)
田径中心: 孙 莹(女)
游泳中心: 吕 健  张 梅(女)
体操中心: 赵嘉伟  谢 颖(女)
小球中心: 李之文  杨 杰
足球中心: 朗效农
篮球中心: 薛云飞
排球中心: 孟 建  向 前
乒羽中心: 任春晖  李玉环(女)
航管中心: 毕东海  姜玉龙
武术中心: 陈国荣  冯宏芳(女)
汽摩中心: 徐宝山
社体中心: 闫树文(女)  殷佳珍(女)



          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