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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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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6号 2008年9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提高种子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基金是通过支持创新创业,获取保值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三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投入、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基金组织形式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运营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基金管理与使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种子基金运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成立的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种子基金具体运作,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种子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基金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每次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 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行为受基金管委会监督、指导,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审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督管、验收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三年按照财政投入的20%提取管理费用,第四年起按照种子基金收益的30%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 种子基金投资政策
  第十条 种子基金投向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信息技术及服务外包、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制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主要投资初创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有偿使用和直接投资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单体项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有偿使用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还本并缴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单体项目最高限额不超过种子基金的30%,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原则上种子基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0%。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种子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投资方式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进行回收;对于有偿使用方式采取本金和使用费的手段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所致,由审计部门或权威审计中介机构对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经管理委员会审定,报请市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的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投入的种子基金和使用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
  (二)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
  (三)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四)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五)经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已无明确发展前景。
  第二十一条 承担企业的义务。
  (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积极配合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管;
  (四)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使用费,并按期上缴红利;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监督试行办法

1988年7月27日,商业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商业部门内部承包、租赁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商业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对于向商业主管部门承包、租赁的商业企业(含粮食、供销,下同)进行承包、租赁责任制审计,以及大中型商业企业内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对企业自身的承包责任制审计。
三、各级商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都要根据所属承包、租赁企业单位的情况,户数及根据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同级审计机关的部署要求,将需要审计的户数纳入审计计划,按年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和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对承包、租赁企业承包、租赁前的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基数或标底的确定,承包人、租赁人的资格审查,合同条款的签定等,主要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职能机构,依据国家各项政策规定,按各自应负的工作责任进行。审计机构有权督促和抽查。特别是对评估资产、确定基数或标底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应当注意抽查监督。大中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专职审计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业自身的承包审计工作,并对承包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主要是对承包、租赁企业承包期间和承包租赁终结的审计,也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专项审计(如违纪审计、任期目标责任审计、组织审计调查等)。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六、对承包、租赁企业审计的依据是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法规,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承包方、租赁方)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条款。主要与经济指标有关的内容。
(一)审计资财现状的真实完好程度,商品库存结构是否合理。
(二)审计承包、租赁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经营期间的财务收支是否合规合法,有无侵犯国家、集体资财的行为和重大的损失浪费。
(三)审计承包、租赁期间,双方履行合同的程度,承包经营目标的实现情况,有无偏离合同的重大问题。
(四)审计经营期间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是否照章纳税,应提应摊的基金、费用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潜亏挂帐问题。
(五)审计对承包、租赁期间资产的维护和增殖是否合规合法。
(六)审计各期分配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企业自留、职工应得是否按合同兑现。
七、审计时并要注意承包、租赁期间由于政策变化对签定的合同条款发生的影响,审后提出意见或建议,以维护和保证企业所有者与承包、租赁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八、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或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对企业承包、租赁前的财产清查、悬帐(案)处理、基数或标底的确定需要审计,或双方有争议需要进行审计时,需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按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
九、对承包方、租赁方企业的负责人,提前离职时,须按商业部(87)商办字第5号下达的《商业企业经理(主任、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调离。
十、各级商业内审机构,对承包、租赁企业的审计,要贯彻审计监督与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帮助发掘潜力,改善经营、提高效益,维护国家集体资财的安全和运用的有效。对企业在改革政策允许范围内采取有利发展生产,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开辟财源的正确措施要给予支持。
十一、要尊重和维护承包者、租赁者在承包租赁期间合法经营的自主权。尊重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政策规定对承包、租赁企业行使各种管理监督职能。
十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本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府〔2006〕2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12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努力做到政治坚定、团结实干、开拓创新、廉洁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和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或由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十一、各局(办)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市政府应当协助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市政府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工作,并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十三、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新管理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益。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市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大社会管理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政策法规和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合法性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国家、省有关专门规定和机构编制的文件外,政府其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市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为人民办实事好事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以及政府的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二十六、市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或询问;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运用政府出版物、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及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政府通过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计划、召开全市性会议和制发公文等,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五、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尤其要切实落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全力推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决定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市政府直属有关办事机构和省驻肇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另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要的行政措施;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市法制局局长、市经研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另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市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草拟新闻稿,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二、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市长签发。

  四十三、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按《肇庆市人民政府会议运作制度》报批。

  贯彻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全市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九章公文审批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方面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

  四十六、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政策性文件或重要事项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分管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如政策性强或涉及面广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或事务性的行文,由秘书长或授权副秘书长签发。

  四十八、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指定的出版物、市政府网站上刊登。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第十章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市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涉港澳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二、传媒记者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市政府新闻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组成人员应积极认真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肇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并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

  各部门负责人接到要求其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的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办事推诿、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责任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