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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3 17:5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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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邮电部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1996年6月21日,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批
第五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
三、有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
(六)企业的验资证明;
(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时,还须出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扩大业务范围的,应提交第六条第一、第二款及经批准承担所申请业务范围上限规模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技术装备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二所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装备要求。
第九条 新设立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先进行资质审查。其资质等级原则上应由最低等级定起。由企业提交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二)、(三)、(四)、(六)、(八)的材料,符合条件者,给予“暂定”等级,取得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 凡“暂定”等级的企业,暂定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应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经初审合格后,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审批,定为正式等级。达不到标准的,对原有企业给予降级;对新设立的企业,取消其资质等级等。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的资质,按核心层企业的资质条件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目前尚达不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而又必须从事通信工程施工的企业,需符合本办法附件三的要求,方可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一年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 一个企业只能办理一个资质证书(指正本),如果企业具有兼营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能力,可在申请主营资质时,申请其他承包工程范围。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1本和副本若干本,均具有同等效力,复印件无效。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组织机构的调整,成建制的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施工企业,按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的1个月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一级企业经邮电部报建设部办理;二、三、四级企业向邮电部计划建设司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在有关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三章 施工企业资质年检
第十八条 凡在邮电部领取了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必须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向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提交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情况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度检查表》变更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过去一年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自检报告。
自检报告要按照资质等级标准逐项自查,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在过去一年发生质量、安全等重大事故的,必须有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一、二级施工企业由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3月10日以前连同资质证书副本一并寄邮电部,经部复核作出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受邮电部委托对三、四级施工企业进行年检,将年检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加盖公章,于3月20日以前将本地区三、四级施工企业资质年度检查汇总表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在过去1年内未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所定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匀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企业资质条件与所定等级标准差距较大,或过去一年由于施工管理不善,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四章 施工企业的升级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的升级包括资质晋级和被降级企业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一般在资质定级3年后,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等级承包范围内规定的工程,其他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并连续两年资质年检合格的,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企业资质定级两年后,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并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工程质量奖或一项国家级工程质量奖,也可申请晋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六条 申请晋级的企业,首先向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提交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外,并提交企业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单和省级质监机构质量综合鉴定意见,经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合格同意后,由邮电管理局向邮电部申请,邮电部审核认定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若干个工程,全部合格,按审批程度办理手续,换发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因资质年检不合格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被降级的企业,通过1年以上整改,经核查确实有明显改进,所有资质条件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原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有关企业资质等级的申报工作在每年的年检后办理,具体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

第五章 施工企业的降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 企业按资质标准就位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资本金和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原值数量发生变化,其中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数80%或其中一项不足标准规定数70%的,限期6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一条 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一起三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要缩小其相应的承包工程范围;情节严重的,可降低一个资质等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降级,可随时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现企业在申请资质等级或资质年检中,弄虚作假,虚报资质条件或有关材料,资质管理部门除按照资质标准对其重新核定资质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发现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书的,由相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对其扣留证书,并报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批准的等级、专业范围承揽施工任务。未经批准超专业、超规模承揽施工任务的,有关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工程所在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有权责令该工程停止施工,并给予建设单位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者没签劳动合同是否受保护
——劳动合同法草案系列点评之一
杨杰

2005年底全国人大进行劳动法执法检查,发现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对企业和员工之间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四类:第一,企业故意不签合同;第二,企业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与员工签订或续签合同;第三,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第四,企业经营活动中与个人进行交易的行为符合劳动关系外在特征而被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其中企业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的损害主要为:工资数额没有明确约定容易发生争议、社会保险少缴不缴、员工可以随意解聘等;甚至有的企业在与员工发生争议时否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企图以此逃避法定义务。
为解决事实劳动关系保护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做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规定:“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那么这个规定到底有没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呢?
让我们假设一个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合同被企业拖欠克扣工资,需要法律予以支持追回被拖欠克扣的工资。按照草案规定,他和企业之间会被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由于工资具体数额双方未曾约定,劳动者此时无法举证,那么法律仍然不会予以保护,拖欠克扣的工资仍然要不回来。对一个迫切想讨回工资然后离开黑心老板的劳动者而言,一份并不实际存在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任何意义。
但对因为其他几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一概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处理,实际上是变相鼓励员工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此项规定,员工可以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手段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出现,从而获得一份可以工作至退休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必然导致员工主动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也将全面混乱。
草案对事实劳动关系中最迫切的问题避而不谈,却引入了“视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保护方式,草案此项规定,实际上没有保护在事实劳动关系中遭受企业不法侵害的劳动者的利益,只是保护了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员工的利益,可谓南辕而北辙。
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法律予以保护,但应有针对性,希望草案对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劳动报酬确认方式、社会保险的处理方式、解雇方式和补偿标准等问题予以规范,将对劳动者的保护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东方劳动法律网 联系电话:02160526042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办法
铁道部


第1条 铁路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对于摸清家底,建立信息,加强现代化管理,挖掘生产潜力,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发展规划,提高车辆检修能力有重要意义。
第2条 车辆部门的设备能力查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专业性强,各级车辆部门要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细致地搞好这项工作。车辆段、车轮厂要在段长、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成立包括各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完成好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工作。
第3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范围:车辆段修能力、站修能力、客车技术整备能力、罐车洗刷能力、车轮厂能力等。
第4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内容:
一、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1、段修台位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
3、存车线路能力;
4、存轮线路能力;
5、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
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包括:金属切削机床能力、锻压设备能力、锅炉蒸汽能力、压缩空气能力、木工机械加工能力、起重运输设备能力、其他生产窄路能力等。
二、站修设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三、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四、罐车洗刷能力查定(有关项目同段修)。
五、车轮厂设备能力查定:
1、轮对加修能力查定:(1)厂修能力;(2)换件修能力;(3)新组装轮对能力;
2、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3、存放场能力查定;
4、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5、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第5条 查定中有关数据的规定
1、年制度工作日为306天(不包括连续工作制的工种)。
2、日制度工作时间:一班制为8小时,二班制为15.5小时,三班制为22.5小时,连续作业为24小时。
3、能力查定填报数据以小数点后两位为限(以后数字四舍五入)。
第6条 车辆部门设备能力查定要考虑近远期发展,有15%的能力储备。
第7条 车辆部门能力查定考虑与国家、铁道部的规划密切配合,以便制定车辆发展规划的要求,每五年查定一次,具体查定时间各段(厂)在查定的当年二季度内完成。各铁路局于七月底将查定总结以及各种报表报铁道部车辆局一份。
第8条 各单位查定的数据以上年底的数字为查定的依据。
第9条 车辆段修设备能力查定
一、查定台位能力
N·T·306
G=-------×η

式中:G——台位能力(辆/年);
N——实际台位数(个);
T——每日制度工作时间(小时)
t——车辆段修平均修车时间(小时);
η——台位利用系数取0.85。



二、作业面积生产能力查定
(S现-S设)×306
G确=-----------×α
S产×t占
式中:G面——作业面积能力(辆/年);
S现——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306——年制度工作日(天);
S设——设备安装所占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需用面积(平方米/辆);
t占——产品占用周期(天);
α—班次系数一班制为1,二班制为1.5;



三、轮对存放能力查定
轮对存放场的存轮线一般系用双行交错排列式。

G轮=---×306
4KI
式中:G轮——查定年段修车辆数(辆);
L——现有存轮线长度(米);
4——每辆车的轮对数量;
K——轮对存放定量系数5.5~11.5;
I——每一轮对占存轮线长度(双行交错
为0.65米,单行为1米)。



四、存车线能力查定
L 360
G存=∑---×---
I n
式中:G存——存车线查定年修车能力(辆);
L——每股存车线有效长度(米);
n——存车系数,一班取2.5,二班取4;
I——车辆长度,货车平均按14米/辆,客
车平均按25米/辆。



五、修车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
机械动力设备能力查定前,首先要对设备逐项清理登记,填报设备查定登记表。
1.金属切削机床加工能力查定
T金-T非
G金=∑-----

式中:G金——同类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金——每台机床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
时×85%;
T非——每台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时,指
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所
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锻压设备能力查定
T锻-T非
G锻=∑-----

式中:G锻——同类锻压设备查定年生产能力
(辆);
T锻——每台设备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设备非生产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3.蒸汽能力查定
∑Q×8×306(1-α)·η-Q非
G蒸=------------------

式中:G蒸——查定锅炉年蒸汽生产能力(辆);
∑Q——有效蒸发量(T/小时);
α——管系损失系数,北方取15%,南方
取10%;
Q非——非生产品耗汽量(T);
q——单位产品耗汽量(T/辆);
η——设备使用系数取85%。
4.压缩空气能力查定
∑Q(1-α)-Q非
G气=----------

式中:G气——空气压缩机查定年压缩空气生产
能力(辆);
∑Q——气压缩机年压缩空气量总和
(立方米);
∑Q=Q×306×T×60×η×N
Q——空气压缩机实际压风量(立方米/分);
T——日开动时间(小时);
η——空气压缩机使用系数;
N——空气压缩机台数;
Q非——非生产品耗风量(立方米);
α——压缩空气管系损失系数取3%;
q——单位产品耗风量(立方米/辆)。
5.木工机械生产能力查定
T木-T非
G木=∑-----

式中:G木——木工机械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木——每台木工机械年有效台时;
年有效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木工机械非生产品耗用台
时,指不是直接为单位产品所用
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6.起重运输设备能力查定
(1)起重机设备能力
∑(T-T非)
G起=-------

式中:G起——起重机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每台起重机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70%
T非——每台起重机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所用台
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2)叉式车能力查定
∑(T-T非)
G叉=-------

式中:G叉——叉式车查定年生产能力(辆);
T——叉式车年有效工作台时;
年有效工作台时
=306×班次×日制度工作小时×85%;
T非——每台叉式车非生产品耗用台时,
指不是直接为本单位产品生产所
用台时;
t——单位产品定额台时,每辆车修理时
所用该设备台时(台时/辆)。
第10条 车辆站修能力查定
1.查定站修台位能力
306·N·T
G站=-------

式中:G站——查定年站修修车能力(辆);
N——站修台位数;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小时);
t——车辆平均站修修车时间。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式进
行。
第11条 客车技术整备能力查定
1.整备线路股道数量查定
N=K·a
式中:N——整备线路股道数;
K——存车线股道数系数,路局所在地取
0.7,其余地方取0.4~0.5;
a——运行图定的列车对数,其中近郊车
以图定对数1/2计。
2.整备线长度为规定列车编组辆数,并应适应
扩编的需要。
3.备用车停放线能力查定
L=MKI
式中:L——查定备用车存放线长度(米);
M——计算运用车数(辆);
K——非运用车系数,取25%;
I——每辆客车计算长度,取25米/辆。
4.其他设备能力查定按段修能力查定的有关公
式进行。
第12条 罐车洗刷能力查定
1.罐车洗刷台位能力查定
306·N·T
G洗=-------η

式中:G洗——查定年洗刷能力(辆);
N——洗罐台位;
T——台位实际保有工时;
t——每辆罐车洗刷占用台位时间(小
时);
η——台位使用系数,取0.80。
2.其他设备查定按段修的查定有关公式进行。
第13条 车轮厂能力查定
1.轮对加工能力查定
G=G1+G2+G3
G1——年轮对新组装数;
G2——年轮对换件修数;
G3——年轮对检修数;
G——年轮对加工能力总和。
2.主要设备加工能力查定。
T·η·R·αi
G=∑--------
Ei
式中:G——查定年轮对加工能力(对);
T——年班生产时间(分);
η——机床使用系数,取0.85;
R——机床开动班次,一般取2;
Ei——各种修程占用机床作业时间(分/
对),包括作业的辅助时间在内;
αi——轮对各种主要修程占轮厂修理轮
对总数的百分比。
本公式适用于轮厂所有加工设备。
3.作业面积能力查定
(S-S设)×306
G面=----------×α
S产×t
式中:G面——作业面积查定年生产能力(对);
S——现有作业面积(平方米);
S设——设备安装占用面积(平方米);
S产——单位产品占用面积(平方米/对);
t——产品占用周期(天);
α——按班次定,一班为1,双班为1.5。

4.轮对存放场能力查定
(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查定,为保证连续生产
配件,贮备天数取7。

G1=7×1.5×--------
306×0.75
式中:G1——待修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7——待修轮对贮备天数;
1.5——待修轮对入厂不均衡系数;
G——车轮厂年待修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0.75——机床生产不均衡系数。
(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

G2=3.5×----
306
式中:G2——良好轮对存放区容量(对);
3.5——良好轮对待运天数;
G——车轮厂年生产轮对数(对);
306——年制度工作日。

(3)配件存放区容量能力查定,轮对新配件按四
个月生产量考虑;轮对旧配件按一个月生产量考虑。
①车轮存放量能力查定
2G
G3=---×(α1+4α2)
12
式中:G3——车轮存放量(个);
2——每个轮对上的车轮数;
12——全年12个月;
4——配件存放月数;
α1——换件修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G——年生产轮对数。
②车轴存放能力查定

G4=---×(α1+4α2)
12
式中:G4——车轴存放量(概);
G——年生产轮对总数;
α1——换件修轮对占年生产轮对总数的
百分比;
α2——新组装轮对数占年生产轮对总数
的百分比;
4——配件存放月数;
12——全年12个月。
存放场能力查定:
2(G1+G2)+0.2G3+0.12G4+150+75
L=--------------------------
B-(n-1)×0.6
+Z1b1+Z2b2+b3+2b4
式中:L——存放场计算长度(米);
2、0.2、0.12——分别为每一轮对、车轮、
车轴占地面积(平方米);
G1、G2、G3、G4——由前面计算得;
B——存放场宽度(含装车线)(米);
B——存轮线两外股道中心距(米);
150、75——报废配件和其他配件存放占
用面积(平方米);
Z1——通入存放场的股道数;
b1——股道占用宽度,取3.4米;
Z2——横向通入存放场的公路数一般为
1;
b2——公路宽度,取3.5米;
b3——起重机大车宽度;
b4——单梁桥式起重机车档长,取1米;
n——存轮厂股道数。
(附表略)



198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