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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8:54: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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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质量检查试行办法
1996年5月24日,化工部

为了提高化学工业部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质量,保证部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部门更好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所赋予职权,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署驻化工部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对化工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审计部门实行审计质量检查制度。
二、审计质量检查包括对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审计部门日常工作台帐的质量检查,以及对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检查。
三、审计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其他法规赋予职权的情况;
(二)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财经法规情况;
(三)执行审计工作程序的情况;
(四)审计中制定和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
(五)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下达和执行情况;
(六)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审计、审计调查结果,及其他审计信息的情况;
(七)在审计工作中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况;
(八)选择最佳审计方法以及减少审计成本,提高审计工作效益情况;
(九)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情况;
(十)检查审计档案归集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计质量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各时期审计工作重点和审计署、化工部要求,制定审计质量检查计划;
(二)在实施审计质量检查之前,可向被检查单位发出审计质量检查通知,也可以实施突击检查;
(三)检查组结束检查工作后,应与被检查单位交换被检查结果;
(四)检查组应向审计局提交审计质量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局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五、审计质量检查以调阅审计档案为主,可采用与有关人员面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也可组织评优活动进行。
六、从事审计质量检查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反映情况,及时总结、汇报检查中发现的经验;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七、被检查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本办法规定的检查工作由审计局负责实施。部属有关总公司(总院、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审计质量检查的规定。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2002]44号

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汕府[2001]140号,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秀人才需到市人事局确认身份,办理《优秀人才来汕工作证明书》(下简称《证明书》)。在汕期间凭《证明书》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证明书》每2年换证1次,优秀人才若身份有变动,可申请换证。
  优秀人才办理《证明书》,需向市人事局人才管理开发科填报《优秀人才来汕工作情况登记表》,同时提供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以及学历、资格、荣誉称号等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条 优秀人才办理调入手续,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审批。优秀人才原单位无故不同意调出,但又确属我市急需的,可报市人事局申请承认其原有身份。需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的,凭市人事局介绍信到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
  第四条 优秀人才来汕工作,不迁户口的,可申请办理《特聘人才居住证》(下简称《居住证》)。聘用期间,凭《居住证》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居住证》有效期限为2年。期满后继续聘用的,可凭《证明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每次延期2年。
  优秀人才申请办理《居住证》,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办证处办理。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接收单位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近期免冠2寸黑白照片2张。随带配偶、子女的,附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优秀人才聘用期间工作单位、职业、住所如有变动,应及时到《居住证》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办。不再在汕头市居住的,应将此证交还发证机关。
  优秀人才及随带配偶、符合计划生育子女来汕入户,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科办证处办理入户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市人事局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随带配偶、子女的,需附带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小孩出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第五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单位,必须依法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优秀人才如已在原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同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原来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如属1993年5月以前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交手续,并按各社保年度的计算方法补缴社保费和利息后,其1993年5月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如属1993年5月以后参加工作的,现单位可以从其参加工作的次月起为其补交各社保年度的社保费和利息。
  第六条 优秀人才在汕工作期间有子女需在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就读者,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优先安排。不迁户口的,凭《居住证》享受同等待遇,并一律免收借读费。
  优秀人才的子女需入读幼儿园者,按家长意愿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协调安排;属小学、初中新生及转学插班生,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其户口所在地(凭《居住证》的按其居住地)优先安排入学就读;属进入高中一年级就读者,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升学考试成绩(可在有关学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降低30分)照顾录取;需转入高中二、三年级插班者,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参考其原就读学校等级以同类学校及相衔接年级为原则予以安排就读。
  各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接收优秀人才子女入学就读,并不准动员或接受家长赞助。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住房安家补助,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证明书》、居民户口簿、工作调动函或经劳动部门确认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专项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申请专项经费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工商执照正本和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课题(项目)研究经费,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市科技局审查意见等。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请个人生活补贴,直接到市财政局办理手续。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材料、《证明书》和有关纳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原在汕工作的同类人员申请个人生活补贴,需先经市人事局确认资格。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报“汕头市优秀人才贡献奖”(下称“贡献奖”),经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审查后,市直单位直接上报市科技局,各区县(市)属单位报区县(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申报需提供的材料包括:《汕头市优秀人才贡献奖申报表》、获奖项目的获奖证书、获奖文件或获奖项目目录、《证明书》及项目主要完成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贡献奖”每2年进行1次,于双年份的8月份受理申报。
  第十二条 汕头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基金的使用作出安排。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来汕优秀人才符合《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汕市发[2000]6号)规定的年龄、学历、职称资格及思想政治表现和业绩条件,申报“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需提供《证明书》,工作调动函或聘用合同书,学历、职称、获奖项目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所在单位填写《汕头市优秀拔尖人才呈报表》(一式两份),市直局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初评后,报市委组织部。非公有制企业人选可直接报市委组织部。原则上每年9月份受理申报。

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府〔2008〕10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打造我市优势企业群体,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预算拨付专项经费奖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人事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经贸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环保违规等行为,有良好社会形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条件。企业法人代表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按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情况,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个等级。
(一)铜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3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二)银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5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5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金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10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3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第七条 企业获评为其中一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今后不再参加同一等级或次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选活动。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每年3月前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第九条 经评审组评定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候选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对获评企业授予“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每年3·28招商经贸洽谈会上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评企业进行如下奖励:
(一)对铜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银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金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集体、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可用于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享受中山口岸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待遇,企业申报出口免验产品优先审核。
(二)企业产品通关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等类别措施,A类以上企业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一次性补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额可适当突破规定的最高限额,但不超过800万元。
(四)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购置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确保企业生产用电的需求,在错峰用电时段给予企业减免错峰用电负荷。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企业录用、招聘应届具有国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人才,优先办理入籍中山户口。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入籍中山户口的指标,用于为本企业中达不到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入户条件的企业骨干办理入籍中山户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2、本人在中山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以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和市公安局制定。
(七)企业中非本市户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可按本市户籍人口就近安排入学。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指标,用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参与市一中、市华侨中学电脑派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和市教育局制定。
(八)有本市户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港澳出入境过关礼遇,由市有关部门核发过关礼遇通道证。具体申办手续由市经贸局与中山边检站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定期编辑出版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宣传资料,宣传企业成功经验和做法,营造企业奋发向上、做大做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